內容與標點依據
本站把「正式來源」、「站方教學整理」與「編輯判斷」分開標示。規範沒有明文時,不把個人慣例寫成唯一正解。
主要規範
- 教育部《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本站標點編輯的主要依據。
- 刪節號:中文符號寫作「……」,占行中兩格;用於節略原文、語句未完、意思未盡或語句斷續。
-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等」:列舉名詞後的「等」可以表示列舉完畢,也可以表示列舉未盡。
- 書名號與間隔號:書名用《》、篇名用〈〉,書名與篇章名並舉時使用全形「.」。
- 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用書審定資訊網:查核教科書與教師手冊的審定資訊;引用時須註明版本、冊次與頁碼。
刪節號後能不能再寫「等/等等」?
- 教育部手冊的明文範圍:《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說明刪節號可以表示語句或意思未盡,但沒有明文寫成「刪節號後禁止使用等或等等」。因此,本站不把這項編輯慣例冒充部頒禁令。
- 正式行文的編輯建議: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館訊撰稿叮嚀與臺中市政府公文撰作教材都主張列舉未盡時,「……」和「等/等等」擇一使用。
- 本站採用原則:站方新寫的題目、解析、語譯與說明,列舉未盡時擇一使用「……」或「等/等等」,避免兩個功能相近的標記重複。
- 原文與文體例外:作家在童書、小說或對話中使用「……等等」,可以視為節奏、語氣或個人風格;引文、文學原文與官方試題照原貌保留,不據此判定原作者「絕對錯誤」。
- 命題邊界:在沒有對應官方規則或正式答案依據時,本站不把「……等等是否一律錯誤」設計成只有一個答案的升學練習題。
理論上的考量是「功能重複」:在列舉未盡的語境裡,刪節號與「等/等等」都可能提示尚有未列項目。但這是正式行文追求精簡一致的編輯理由,不等於所有文體都必須接受同一判決。
刪節號的本站處理原則
- 站方撰寫的題目、語譯、賞析與介面文字,不得以單一「…」代替中文刪節號「……」。
- 「……」若用於摘取句中的省略文字,它不等於整個題幹已結束;須連同外層句子判斷。
- 教育部現行中文手冊沒有規定「刪節號在句末一律再加句號」;本站不把其他語言的標點規則直接套用到中文。
- 疑問、感嘆、引文節略與話說未完是不同情境;若官方手冊未明訂,應保留語境說明,不出成只有單一答案的題目。
《重訂標點符號手冊》所列「河面不甚寬,兩岸相距不到二里,……」一例,就是引文末節略後,關引號外仍接下文的情形。
歷屆試題保存原則
「考題原文」、題幹、選項與精讀頁的原文對照,依當年正式試卷保留,不用站方規則改寫。站方新增的語譯、賞析與解析才納入自動檢查;有爭議而無明文依據的慣例,不出成單一正解題。